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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版者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0/11/19丨 浏览次数:1666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

    (2)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按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我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j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

    (5)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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