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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0/11/27丨 浏览次数:1468

邻接权是著作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出现的一种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它属于广义著作权的一部分,同著作权的密切联系在于:无论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都是以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为基础而产生的。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不过,邻接权也有其相对独立性,它同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①就主体而言,邻接权主体是以其技能将作品无限近似地表演或者制作出来使公众得以了解作品的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则是进行独创性活动的并有智力作品产生的作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就劳动性质而言,邻接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③就保护对象而言,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以新的形式表现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④就权利内容而言,邻接权的权利内容很有限,除表演者权包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邻接权均只有少数几项。

⑤就目的而言,享有邻接权的人是以将作品进行传播为目的;享有著作权的人是以产生作品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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