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中的“neighboringrights',,目前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及多数通用的法律术语。它最早被使用于1848年召开的旨在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这次会议通过了三项决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保护。1961年10月26日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标志着邻接权保护正式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罗马公约》保护的邻接权有三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它所保护的主体仅仅是传播作品的人,即只有表演现有作品的人、将现有作品制作成唱片的人和广播现有作品的广播组织才能享有邻接权,其他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并不能获得邻接权保护。因此,也有人将邻接权称为“传播者权” (rightst。disseminators)。有的学者提出“相关权”(relatedrights)这一概念,认为相关权是与著作权有关但又与其平行的权利。相关权,是《知识产权协议》新创的一个概念、最早给予相关权法律保护的是意大利,它于1941年率先制订了《相关权法》,授予表演者、照片摄制者等以异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既未使用相关权的概念,也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独创性地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ightsrelatingt。copyrights)。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扫码微信咨询